相关法律法规

纲领性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2、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条款说明各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指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多地税局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